規則辦法
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受理文物捐贈與徵集作業要點
經113年9月12日本校行政會議第288次會議審議通過
一、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校史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受理文物捐贈與徵集文物等作業,且維護及營運管理等事宜,特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史館受理文物捐贈與徵集作業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 校史館文物徵集以符合本校各時期(包含:高雄州立屏東農業補習學校、高雄州立屏東農業學校、臺灣省立屏東農業職業學校(農校)、臺灣省立農業專科學校(農專)、臺灣省立屏東高級農業職業學校(農校)、臺灣省立農業專科學校(合併)、臺灣省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、國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、國立屏東技術學院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)之歷史文物,並提供研究、展示與推廣及發揚本校校史為宗旨。
三、 文物受理捐贈與徵集範圍類別如下:
(一) 校史文物:如本校創校文物、校徽、校旗、代表性重要競賽獎盃或獎狀、姊妹校及外賓贈予紀念品或具有本校歷史價值之相關物品。
(二) 出版品:本校過去發行之紀念刊物、專輯特刊、畢業紀念冊或相關書籍等。
(三) 本校地圖、校內建築資料:具史料之校址地圖、校內建築物設計圖、建物動土、落成典禮等籌備資料或修復紀錄及其他具建築物相關重要文件等。
(四) 公文類:非現行之公文書,經審查具史料且永久保存價值之公文書及手稿等。
(五) 人物紀錄:本校傑出校友、職員、師長或學生之相關獲獎事蹟及紀錄或個人典藏之文物、手稿等。
(六) 數位影音出版品:本校歷年簡介光碟、重大活動影片或紀錄、口述歷史或校史人物專訪或參訪等多媒體資源。
(七) 重要媒體報導:媒體刊載與本校榮譽相關事件或活動之數位資料。
(八) 其他重大校史資料:未登載於上述類別且有助於本館推廣校史之重大文物或資料。
四、 校史文物依捐贈、移交、複製、索贈等途徑徵集,並應填寫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史館捐贈合約書」(附件一)、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史館接受校史文物捐贈暨授權書」(附件二)及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史館文物交付證明單」(附件三),取得捐贈或授權利用。
(一) 捐贈:鼓勵校友或民眾同意捐贈資料或文物入館典藏。
(二) 移交:本校機關通報及審查具蒐藏價值之文物,經原保管單位同意後移交本館典藏。
(三) 複製:如有未能採購或受理捐贈之文物,能協商並以攝影、掃描複製等電子檔案方式取得原文物之複製品。
(四) 索贈:經本館主動調查且有利推廣本校校史之文物,向原所有權人徵集且同意贈予本館蒐藏。
五、 送存本館文物經查核具實質優異之貢獻者,由本校圖書與會展館簽請核定後給予感謝狀乙紙。
六、 本校校史文物登錄建檔與盤點入庫管理作業如下:
(一) 經受理捐贈本校之校史文物,由本館專責人員協助登錄建檔(數位方式)保存及維護。
(二) 校史文物登錄建檔及入庫規定:
1. 文物典藏登錄號作業:文物確定典藏後,須給予典藏登錄號,並於校史文物適當處標記典藏登錄號標籤或以其他方式標示之。
2. 文物電子化建檔作業:經受理捐贈之文物,須以拍照或掃描等數位方式存檔及保存,以建立完整、詳細及安全資料管理。
3. 受理捐贈之文物經查核有助於推廣本校校史,得公開至本館網站之「數位典藏區」。
4. 入庫保存:依類別或典藏登錄號存放於庫,爾後能視本館需求公開展示。
5. 文物清潔與狀況檢視:文物於入庫前,應先進行清潔等相關作業,如文物須先修復,如:除黴、舊化、污漬、去蟲或重大破損等,可專案簽報修復,經核准並在修復後於期限內驗收還庫。
(三) 校史文物得視其價值及保存狀況,予以複製(印)。
(四) 校史文物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,盤點紀錄應由專責人員彙整後,陳報館長核備。
七、 本校調借校史文物之程序及規定如下:
(一) 本館文物之調借,僅依本校公務之需要時,如閱覽、拍攝、展覽及複製(印)等。
(二) 非經申請調借程序,任何校史文物皆不得攜出本館;如文物需提前借調,應先填寫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史館文物調借申請單」(附件四)並經申請核准後,由專責人員協助辦理文物調借事務。
(三) 使用校史文物前須將雙手清洗並擦拭乾淨,必要時依本館要求戴上手套及口罩;使用文物時應至於陰涼乾燥之平面處,不得斜放或捲摺,亦不得於文物上塗寫或畫記任何文字、記號及符號。
(四) 調借校史文物之歸還:以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史館文物調借申請單」之歸還日期為原則且皆須依調借文物及其內容逐項核對點交且無誤。
(五) 本館校史文物之申請僅限非營利用途,並禁止外流或另作他用,若經查核有不當使用者,相關責任由借用單位或借用人自行負責。
八、 參觀本館時禁止觸摸任何展品及有助於維護館內營運或維護之設備。
九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